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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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唐維辰 被告 王明郎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並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適用民事訴訟法小額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高雄民事簡易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饒志民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書記官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