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蔡明蒼 被告 蕭正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張誌洋
法官莊婷羽
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