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交易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75號上訴人即被告談 黎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07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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