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743號原告黃○湄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張子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被訴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洪韻婷
法官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