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01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96年度聲減字第107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之罪,減刑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3月29日)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
658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速偵字第242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