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23日下午17時35分許為警採尿前4日內之某日時(應扣除為警逮捕至採尿時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壢簡字第1435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274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罪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