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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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瑨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武詳 被告金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定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4,19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李容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賴永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