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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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66號原告 柯美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美月柯英俊 之繼承人、 柯美娥 即柯英俊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訴訟標的、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請求權基礎,亦即以書狀表明請求法院應如何為判決及請求之法律或契約依據為何,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潘豐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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