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1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賴政瑋 即 陳建廷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政瑋即陳建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148元,應繳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