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73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人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1,000元,惟聲請人未預納,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日裁定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6月8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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