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6年度店簡字第20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2062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3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8,1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繕本請直按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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