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 張家麟 所犯,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認罪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認罪協商判程序,而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惟被告具狀陳明上開欲撤銷認罪協商,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認罪協商程序,應撤銷協商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李政達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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