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6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依95年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已按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另應表明自何時起未清償,以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存摺至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97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⒋有無依法應扶養聲請人義務之人、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所有應扶養義務人之97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7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及身份證資料影本。
⒍聲請人配偶 吳金鶯 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及97年、96
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清單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陳明對家計之負擔計算方式。
⒎請說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
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支出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收據及明細)以及如有投保
之所繳保險費用之完整保險契約(須記載保險期間及金額),並說明有無保單借款(如有,其債權額為若干?並請提出相關借款契約及債權額存在證明文件、及更正債權人清冊到院);如有其他如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並請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之信用消費概略明細。
⒐請釋明聲請人無固定收入,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需?倘係
由親友資助,並請陳報該資助者之姓名、身份統一編號、資助金額及原因。並請附帶說明若無固定收入如准予更生,扣除聲請人所述必要生活費用後,其更生方案之每期清償數額若干?⒑聲請人擔任方昕實業有限公司執行業務股東及 金鴻惠 負責人之
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提出聲請人對該公司之出資額證明資料影本。
⒒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及不能清償債務
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⒓聲請人於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
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及債權人清冊(前置協商專用綠色聯單)【請注意:因聲請人原提出聯徵中心文件已過於陳舊,故請重新申請後提出】(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胡美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