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債務人丙○○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編號│文件│├──┼──────────────────────────┤│01│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02│債務人、 劉振麟徐阿絨 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03│說明債務人除與台新銀行、遠東銀行達成個別一致性協議外│││與其他各債權銀行所為個別一致性協商之結果,並提出所有│││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另說明債務人目前履約情形,│││及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04│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自96年5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扣繳憑單代│││替。說明債務人任職於三商行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0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租屋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06│說明目前居住房地之權源,居住房地所有權人,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07│劉振麟、徐阿絨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說明其目前有無工作,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08│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劉振麟、徐阿絨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09│提供乙○○、甲○○、 吳振國陳慧美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可聯絡電話及手機號碼,並提出借貸契約或其他適當借貸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書),及實際交付借款予債務人之證明(│││例如存摺轉帳證明),說明與乙○○、甲○○、吳振國、陳│││慧美之關係,借貸契約成立之時間,債權發生原因,借貸總│││金額,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截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已償│││還金額,及所餘債權數額。又債務人總借款金額高達240萬│││2932元,要無可能因生活開銷而為借貸,債務人應據實陳報│││借貸240萬2932元之確實原因,並不得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維持基本生活」等空泛理由代之。│├──┼──────────────────────────┤│10│提出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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