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90號原告 陳東順 被告 許洋頊 律師即 陳東益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亭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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