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李惠琴 訴訟代理人 邱振宗 律師被告 張皓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交易字第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書記官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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