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62號原告纖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陳秀泱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 律師
洪堯欽 律師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應於文到十日提出答辯狀載明對於原告106年3月14日言辯論意旨狀(含減縮聲明)之法律上陳述及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