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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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減輕扶養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274號聲請人 陳柏壽 上列聲請人請求減輕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鞠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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