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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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紀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紀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紀宏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紀宏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編號││││├──────┼─────────┼─────────┼─────────┤│罪名│侮辱公務員罪│妨害公務罪│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年1月11日│97年1月11日│97年2月26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少連││年度案號│第716號│第716號│偵字第42號、97年度│││││偵字第8262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院(聲請書誤載為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91│97年度易字第460號│100年度訴緝字第78││││號(聲請書誤載為97││號││││年度易字第460號)││││事實審├──┼─────────┼─────────┼─────────┤││判決│97年12月30日│97年6月27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書誤載為彰│(撤回上訴)│院(程序判決上訴駁││││化地方法院)││回)││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1791│97年度易字第46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524││判決││號(聲請書誤載為97││號││││年度易字第460號)││││├──┼─────────┼─────────┼─────────┤││確定│97年12月30日│97年12月9日│101年4月23日│││日期││││├───┼──┴─────────┴─────────┴─────────┤│備註│編號、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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