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7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7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7772號債權人 杜志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義政 即永光工程行、自傑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聲請,就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依票據法第133條規定,聲請人無請求權。若聲請狀有誤載,請速具狀更正之)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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