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律師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子為選任辯護人趙立偉律師被告李穎甄被告 謝尚修 前列李穎甄、謝尚修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律師法案件,前經辯護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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