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9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9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作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34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袁作新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削尖吸管壹支及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袁作新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5月18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友人住處,以吸食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以燒烤玻璃球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晚間
9時30分許,在上開友人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削尖吸管1支、注射針筒1支。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袁作新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真實姓名與尿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尿液編號:107-L102,毒品編號:107-LL10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檢體監管紀錄表、扣案物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8月28日刑鑑字第1070050537號鑑定書、本院搜索票、如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及檢驗報告。
㈢扣案之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削尖吸管1支、注射針筒1支。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
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本應
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一、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所為誠屬不當,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危害暨其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粉塊狀4包、透明結晶1包,經送驗結果
確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檢驗報告等可考,自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又該海洛因4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均係被告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陳明確(見本院卷第54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銷燬。㈡扣案之削尖吸管1支、注射針筒1支均為被告所有,其中削
尖吸管1支為其本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另因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供稱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方式分別為摻入香菸及置入玻璃球燒烤,是該注射針筒應屬供其犯罪預備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鄭皓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用途│鑑驗報告│├──┼────┼───────┼─────┼───────┼─────────┤│一│粉塊狀│肆包(驗餘淨重│檢出第一級│供被告本次施用│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合計貳點壹壹公│毒品海洛因│剩餘所持有之第│物實驗室107年6月││││克)│成分│一級毒品海洛因│25日調科壹字第1072│││││││0000000號鑑定書│├──┼────┼───────┼─────┼───────┼─────────┤│二│透明結晶│壹包(驗餘毛重│檢出第二級│供被告本次施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零點玖玖陸叁公│毒品甲基安│剩餘所持有之第│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克)│非他命成分│二級毒品甲基安│室-台北107年6月││││││非他命│11日UL/2018/508450│││││││0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