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2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鈞院於民國95年2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甲○○於97年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