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9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9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9843號聲請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簡易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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