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巫富美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三年執聲沒字第一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巫富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巫富美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張江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健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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