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6號聲請人 林素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7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4年1月
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劉台安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002│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