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646號原告康巨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寶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萬4,959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1,09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1萬0,59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賴淑芬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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