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慶幸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勝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3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黃瓊滿┌────────────────────────────────────────────┐│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慧騰企業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103年9月30日│68,138元│0000000││││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