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611號原告 陳素美 上列當事人與 林素卿黃政坤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請查報臺中市○○區○○路000號房屋之標的價額(如:房屋稅籍資料、房屋價值鑑定報告、最新市場買賣交易行情資料或該建物鄰近交易成交價證明、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到院,以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朱名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