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917號聲請人 林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振宗賴肇宗賴紹宗賴麗枝賴銘宗賴岳宗 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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