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1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1917號聲請人 林献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振宗 、 賴肇宗 、 賴紹宗 、 賴麗枝 、 賴銘宗 、 賴岳宗 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