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5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54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5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為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民國97年9月15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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