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逸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沈榮相
一、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柒萬柒仟
貳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壹拾肆萬捌仟貳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肆萬柒仟柒佰貳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載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被告人數附具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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