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23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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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3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恩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6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明知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等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渠等為詐欺犯罪,竟仍容任所提供之金融帳戶可能被利用,造成詐欺取財結果之發生,而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竟於民國106年1月2日20時30分許在台中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龍門門市店,將其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以宅急便寄送至彰化縣彰化市○○路000號統一超商彰化彰辭門市店,交予「 林芝安 」之人收受,並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密碼。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於106年1月8日18時假冒奇摩拍賣人員致電謝○皓(00年0月出生),向謝○皓佯稱:拍賣人員失誤,將商品訂單誤寫成12筆,須與郵局人員確認云云,復假冒中華郵政政份有限公司人員致電謝○皓,向謝○皓訛稱:須至ATM操作,解除商品帳號設定云云,致謝○皓陷於錯誤,於同日19時41分許轉帳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9元至系爭帳戶內,上開匯入款項隨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刑事判例可供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刑事判例足資參照)。另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乙○○(下稱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謝○皓(下稱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被告系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單影本等(見偵卷第14至19頁、第29至30頁)資為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系爭帳戶係其申辦,然堅詞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伊是從網路上看到「幸福借貸」的訊息,就加入「幸福借貸」的LINE,之後都用LINE以文字與對方聯繫,伊向對方表示欲借7萬元,對方詢問伊年齡、工作、月薪、電話及曾從事之工作,又詢問伊是否有卡債及銀行強制扣款情形,最後對方答應借給伊7萬元,對方要求伊將雙證件之正反面拍照後LINE給他們作評估,又要求伊提供2個金融帳戶資料,1個金融帳戶作為繳息帳戶要寄給對方,另1個金融帳戶作為撥款帳戶自已留存,對方告訴伊繳息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是要作為抵押、支付利息與本金使用,所以伊才會將系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給對方,之後又用LINE將密碼告知對方等語。
五、經查:
(一)被害人遭詐欺集團詐欺匯款至被告之系爭帳戶,業據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並有被告系爭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南港派出所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被害人提供之自動櫃員機交易單影本等在卷可稽,是被告所申設之系爭帳戶,確有遭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作為向被害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
(二)惟按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被告系爭帳戶資料之可能原因多端,或因被告有利可圖而主動告知,抑或於無意間洩漏,甚或因被告遭詐騙、脅迫始提供告知予詐欺集團成員知情,皆不無可能,並非必然係出於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犯意或不確定故意為之,苟被告提供系爭帳戶之相關資料予他人時,主觀上並無幫助他人為詐欺犯罪之認識,自難僅憑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係匯入被告之系爭帳戶,即認被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行。而邇來確有不法份子以代辦貸款或應徵工作為餌,在報紙上刊登廣告,藉機向欲辦理貸款或應徵工作之人騙取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或請帳戶申設人告知帳號等相關資料,此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且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此觀諸詐騙集團之詐騙手法雖經政府大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仍有眾多被害人受騙,且被害金額甚高,其中亦不乏高級知識分子等情,即可明瞭。是有關幫助詐欺犯罪成立之有無,自不得逕以被告所持有之帳戶資料是否交付他人,或帳號資料有無告知他人知悉,甚或交付後有無淪為犯罪集團使用以為斷,尚須衡酌被告所辯提供或告知之原因是否可採,並綜合行為人之素行、教育程度、財務狀況與行為人所述情節之主、客觀情事,本於推理作用、經驗法則,以為判斷之基礎。從而,本件應審究者厥為被告係基於何原因提供系爭帳戶之相關資料,且被告因此對於帳戶可能供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作為向前揭被害人詐欺取財之匯款帳戶使用,主觀上有無認識或預見。
(三)本件被告辯稱其因辦理貸款而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交付自稱「林芝安」之人,且有被告提出其與「幸福借貸」之LINE對話紀錄可證(見偵卷第43至47頁反面),觀諸被告與「幸福借貸」LINE對話紀錄如下:
┌────────────────────────────────┐│【105年12月25日(週日)14:24至15:26】││被告:想詢問借款││幸福借貸:你好需要借多少││被告:7萬││幸福借貸:住哪幾歲工作月薪電話││被告:暫時沒工作這是我要投資當老闆的錢││幸福借貸:了解之前是做什麼工作││被告:勞安管理││幸福借貸:月薪是多少││被告:32000││幸福借貸:住哪幾歲電話幾號││被告:台中000000000000││幸福借貸:有卡債或銀行扣款││被告:沒有││幸福借貸:我們借款一萬每個月的利息是400元利息要準時還本金可││以慢慢攤還如果利息遲繳本金就要提早歸還││被告:如果7萬,每月利息就是要2800││幸福借貸:嗯嗯如果有撥款我們一律銀行匯款通常資料整理好送││件借貸大概5-7天就會撥到你的帳戶送件審核過件││到撥款這些作業流程大概5-7天撥款││被告:需要什麼資料││幸福借貸:你雙證放一起拍過來拍完正面拍反面我讓會計評估一下││下面墊一張紙寫上今天的日期的僅供查詢││被告:(傳送照片)││幸福借貸:反面也要喔││被告:不會騷擾我家人吧?││幸福借貸:(傳送貼圖)我們只是評估一下啦││被告:(傳送照片)││幸福借貸:稍等一下會計有評估過了可以借貸你要準備一個撥款││帳戶是你自己收款項使用的另外還要準備一個繳息帳戶││放代書那邊作抵押擔保和支付利息和本金使用的││被告:喔喔││幸福借貸:我們是跟全臺的代書金主配合借貸業務你抵押擔保的帳戶││(簿子+提款卡)都要宅配出來寄到代書那里你每月還本││金利息就是匯到你的抵押擔保帳戶里代書再從帳戶里面把││利息本金領出來對帳本金什麼時候還完代書金主就什麼││時候把擔保物品還給你││被告:喔喔││幸福借貸:代書要先收到你的擔保物品後確定是你本人申請的借貸沒││問題才會幫你送件審核││被告:寄到哪││幸福借貸:你撥款帳戶和繳息帳戶的封面先後拍過來││被告:我禮拜二再拍給你好嘛我人不在家││幸福借貸:禮拜二喔可以只是放款的時間拖一天就會延遲一天││被告:沒關係││幸福借貸:嗯嗯那你拍過來我再一一跟你說明││被告:好的真的謝謝您││幸福借貸:(傳送貼圖)│├────────────────────────────────┤│【105年12月27日(週二)12:51】││幸福借貸:還需要借款嗎│├────────────────────────────────┤│【105年12月28日(週三)7:25至10:58】││被告:要要要!等等拍給你(您已結束通話)││幸福借貸:早安││被告:我晚點拍給││幸福借貸:要多久?等你好多天了││被告:半小時││幸福借貸:ok││被告:(傳送照片)││幸福借貸:你撥款帳戶和繳息帳戶還有雙證的正反面拍給我││被告:雙證給了不是嘛││幸福借貸:喔喔拍謝忘了││被告:(傳送照片)││幸福借貸:哪個撥款哪個的繳息的││被告:中信繳息中信有卡││幸福借貸:了解中信有開通網路查詢功能嗎││被告:好像沒有我每個月除了利息,如果有多的錢可以還,是否││就會少點本金金額人呢││幸福借貸:拍謝剛在忙本金你可以慢慢攤還也可以一次清還││被告:喔喔││幸福借貸:但利息每個月一定要準時還││被告:什麼時候呢││幸福借貸:撥款日的下個月就是還款日││被告:喔喔││幸福借貸:你信託要麻煩你去開通一下網路查詢功能││被告:(傳送貼圖)││幸福借貸:因為借錢的不只你一個人開通了網路查詢功能就可以查詢││後再統一去領一樣的啦只是開通一下網路查詢功能就好││其他轉帳的不需要開通││被告:怎開││幸福借貸:就去櫃開通一下就好啦││被告:中信的臨櫃啊?││幸福借貸:還有內頁明細拍給我一下嗯嗯││被告:那我換吧要跑太遠了││幸福借貸:那你換哪一家的││被告:郵局但沒卡││幸福借貸:寄到代書那邊的是本子+卡片喔信託的ATM也是可以開通網││路的喔││被告:嗯寄到哪││幸福借貸:要等你準備好我才會幫你聯絡代書的每天配合的代書都││不一樣的而且放款金額都是有限的你現在是用信託的對││嗎││被告:嗯││幸福借貸:那你信託的內頁明細拍給我一下││被告:最後一頁就好吧││幸福借貸:嗯嗯││被告:(傳送照片)││幸福借貸:還有你去開通網查詢功能的時候順便列印一下卡片的明││細就是ATM列印餘額的小紙條我要保證你的本子和卡片寄││出前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被告:嗯││幸福借貸:都有理解了嗎││被告:但我不一定能借到7萬?││幸福借貸:有代書受理了就百分90會過件的││被告:嗯││幸福借貸:你先用好我會先幫你聯絡好代書你今天能用好寄出嗎││被告:明天下午會寄出今天還要幫朋友代班所以來不及││幸福借貸:那你用好了再賴我我明天才幫你聯絡代書││被告:嗯嗯││幸福借貸:(傳送貼圖)││被告:有什麼不懂隨時可以賴我││被告:我要寄出前會連絡你要地址││幸福借貸:(傳送貼圖)││被告:謝謝你││幸福借貸:(傳送貼圖)│├────────────────────────────────┤│【105年12月29日(週四)10:48】││幸福借貸:早安│├────────────────────────────────┤│【106年1月1日(週日)8:13至8:14】││被告:抱歉家裡出了點事所以才沒空覆你還請原諒│├────────────────────────────────┤│【106年1月2日(週一)1:45至21:10】││被告:(您已結束通話)(您已結束通話)(您已結束通話)││幸福借貸:拍謝昨天休假了一直沒有回復你││被告:我剛好家裡也出了點事││幸福借貸:了解沒關係的(傳送貼圖)││被告:我晚點就把所有你要我辦的東西準備好我會過的吧││幸福借貸:ok有什麼不懂的可以隨時賴我有代書受理了百分90會過││相信我啦││被告:沒過的話,喪禮就辦不了了││幸福借貸:(傳送貼圖)節哀││被告:沒事,生活還是要繼續謝謝你我等等會先跑你的東西││幸福借貸:那你辦理了有百分90機會不辦就一點機會嗯嗯明天回更││好(傳送貼圖)││被告:不是越快越好的嘛?││幸福借貸:我說明天會更好啦拍謝打錯字(傳送貼圖)││被告:喔喔││幸福借貸:那你用好了敲我喔││被告:好的││幸福借貸:有用好了嗎(傳送貼圖)││被告:好了只不過我沒辦法列印明細表││幸福借貸:一定要列印一下喔我要保證你的卡片寄出前是可以正常使││用的││被告:裡面沒錢怎麼印││幸福借貸:就ATM列印一下餘額啦││被告:我試了它就直接把卡吐出來啦││幸福借貸:你直接按查詢餘額然後按列印就可以啦我們其他客戶都可││以這樣操作的啊是不是你的卡片有問題││被告:(傳送照片)才怪││幸福借貸:這是開通網路查詢的對嗎││被告:是啊││幸福借貸:嗯嗯那你記好代號和網密等下再傳給我喔││被告:嗯││幸福借貸:那你卡片明細到底是怎樣?││被告:我怎知││幸福借貸:要不你先轉一筆進去再領出來再列印餘額就好了││被告:我哪有錢轉││幸福借貸:(傳送貼圖)那你按查餘額然後拍過來給我就好了不用列││印了││被告:這樣可以吧我代號和密碼不是都直接寄給代書就好了嘛?││嗯嗯││幸福借貸:我這邊要一起整理資料給代書那邊的這樣每個人都用寄的││代書一天收那麼多件那不是搞亂了嗎我們是要做一個申請││借貸的表格傳給代書那邊的你的資料都要填上去的你寄出││後我就會整理一份表格過去再一起送件這樣你明白嗎││被告:喔喔││幸福借貸:那你卡片明細拍過來給我確認啊我有幫你聯絡上代書了││被告:(傳送照片)我現在只能明天寄給你了││幸福借貸:又怎麼了嗎我已經幫你聯絡上代書了││被告:還是用7-11寄?││幸福借貸:是的││被告:可以嘛?││幸福借貸:是用7-11寄店到店││被告:好的我晚點再敲你我先忙家裡的事來了一堆親戚要招││呼││幸福借貸:那你確定你今天能寄出嗎││被告:可以││幸福借貸:那地址我先給你││被告:好││幸福借貸:你忙完再去寄││被告:嗯謝謝你的體諒││幸福借貸:彰化縣○○市○○里○○路000號(彰化彰辭店)林芝安││0000000000你要去7-11寄店到店機器操作的不懂的可以問││店員││被告:好││幸福借貸:先把物品包裝好用信封或牛皮紙袋包裝好││被告:真的謝謝你我會的││幸福借貸:再問店員拿一個盒子裝起再寄出以免丟失││被告:好││幸福借貸:品名不用填寄出後把單子拍給我(傳送貼圖)││被告:好的(傳送照片)我寄了黃色牛皮紙裝││幸福借貸:沒有用箱子裝一下嗎││被告:她不給我我裡面多加了一些紙││幸福借貸:不給你那是欺負你了呵呵││被告:我就不懂啊││幸福借貸:你卡片密碼還有網銀代號密碼要發給我我明天上班就可以││幫你送件││被告:都寫在紙上了││幸福借貸:不是叫你不要一起寄嗎這樣有風險││被告:不會吧…││幸福借貸:那你也要再傳我一次我要準備資料││被告:好的卡片密碼700410代號700410網密0000000││幸福借貸:嗯嗯那我們保持聯繫明天再幫你處理了(傳送貼圖)││被告:就麻煩你了!謝謝妳││幸福借貸:好的晚安││被告:不打擾妳休息││幸福借貸:(傳送貼圖)│├────────────────────────────────┤│【106年1月3日(週二)9:37至12:52】││幸福借貸:(您已結束通話)早安你現住地址也要給我一下喔││被告:台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幸福借貸:好的保持聯繫│├────────────────────────────────┤│【106年1月4日(週三)9:39至17:15】││被告:妳收到了嘛?││幸福借貸:有到店了但代書還沒有去領件可能要晚一點││被告:喔喔││幸福借貸:代書領到後我會知會你的喔(傳送貼圖)││被告:謝謝你││幸福借貸:你好代書有領到件了喔後續我會幫你跟進的(傳送貼圖)│├────────────────────────────────┤│【106年1月5日(週四)14:35至15:30】││被告:請問有什麼消息嘛?││幸福借貸:今天送件了審核要5天左右喔我會幫你跟進的有什麼消││息會馬上通知你的││被告:所以機率很小吧…││幸福借貸:不會啦代書有受理了就百分90會過件啦││被告:(傳送貼圖)││幸福借貸:相信我啦│├────────────────────────────────┤│【106年1月7日(週六)9:15至9:17】││幸福借貸:早安你的件還在審核中喔││被告:喔…││幸福借貸:嗯嗯有什麼消息會馬上知會你的喔保持聯系││被告:麻煩你了││幸福借貸:(傳送貼圖)│├────────────────────────────────┤│【106年1月8日(週日)17:28至17:30】││幸福借貸: 哈嘍 明天應該知道結果了(傳送貼圖)││被告:希望會過…││幸福借貸:一定會的那我明天再跟你聯絡喔││被告:麻煩你││幸福借貸:(傳送貼圖)│├────────────────────────────────┤│【106年1月9日(週一)17:10至17:20】││幸福借貸:哈嘍代書那邊有通知了確定過件了後天下午過來跟你││簽約然後放款││被告:簽約││幸福借貸:簽借貸合約書喔││被告:去哪簽││幸福借貸:簽完後會放款了你現住地址要給我一下到時候代書那邊會││有專員過來跟你簽代書那邊會先電話照會你再跟他們約時││間地點好││被告:台中市○○區○○街00巷00弄0號他們電話多少││幸福借貸:嗯嗯那我們保持聯繫喔││被告:因為不認識的電話我不接的││幸福借貸:後天會有電話照會你注意一下喔││被告:喔還是謝謝你││幸福借貸:嗯嗯那我們保持聯繫有什麼事隨時賴我││被告:好的││幸福借貸:(傳送貼圖)│├────────────────────────────────┤│【106年1月10日(週二)15:24至18:04】││被告:是明天會打來是嘛?││幸福借貸:嗯嗯明天一上班我就會幫你再跟代書那邊確認││被告:好的│├────────────────────────────────┤│【106年1月11日(週三)10:07至16:44】││被告:請問會打電話來嘛?││被告:(您已結束通話)││被告:(您已結束通話)││被告:(您已結束通話)││被告:(無人接聽)││被告:我等到現在了…││被告:(傳送貼圖)(傳送貼圖)││被告:(無人接聽)││被告:(您已結束通話)││被告:(您已結束通話)││被告:(您已結束通話)││被告:(您已結束通話)│├────────────────────────────────┤│【106年1月12日(週四)13:54】││被告:(您已結束通話)│└────────────────────────────────┘
(四)觀諸上開被告與「幸福借貸」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係於105年12月25日向「幸福借貸」要求借貸7萬元,並於當日依「幸福借貸」要求傳送雙證件正反面拍照畫面,之後於105年12月28日依「幸福借貸」要求以LINE傳送系爭帳戶存摺封面拍照畫面,之後被告因為家裡有喪事進行與「幸福借貸」暫停聯繫,直至106年1月2日始依「幸福借貸」要求至7-11寄送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再用LINE傳送提款卡密碼,之後自105年1月3日起至106年1月12日止,被告即一再以LINE向「幸福借貸」催問關於借貸款項是否審核通過及何時撥款,「幸福借貸」卻一再藉詞拖延,而至106年1月11日起「幸福借貸」即不再接聽電話。依被告與「幸福借貸」間長達19日、多達數百則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辯稱其係為了貸款事宜始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幸福借貸」指定之人,係屬有據。
(五)依被害人轉帳29,989元至系爭帳戶之時間為106年1月8日19時41分,而在本件被害人之前,於同日19時22分、19時23分、19時25分尚有三筆各29,985、29,987、29,987元之款項轉入之紀錄(見偵卷第29頁之系爭帳戶存款交易明細),而在106年1月8日之前最近一筆存入金錢之時日為105年9月13日,是系爭帳戶提款卡(含密碼)作為詐欺集團犯罪工具使用之始日為106年1月8日。比對被告上開與「幸福借貸」之對話內容,被告交出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應係在106年1月2日,而被告交出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後,「幸福借貸」尚且於106年1月3日至1月10日間與被告保持聯繫,足認「幸福借貸」於106年1月2日之後確實有收到被告寄交傳送之提款卡及密碼,亦假意與被告保持聯繫,藉此延長系爭帳戶提款卡(含密碼)得以被詐欺集團利用之時間,致被告未能即時察覺受騙而向金融機構掛失或報警處理;被告於「幸福借貸」未主動聯繫後,嗣再以LINE向「幸福借貸」詢問、催辦貸款進度等情,可見被告當時在經濟急迫之情形下,確實誤信「幸福借貸」為貸款代辦人員,而與「幸福借貸」就貸款之事項等諸多問題進行討論,才會有如此密集與長時間的對話紀錄,尚與一般出售帳戶者,雙方因僅就售價及交付之地點討論,故通話次數及時間均不多之情形不同。衡情一般販賣帳戶予詐欺集團之人多需錢孔急,多與收購帳戶者約當面一手交錢、一手交帳戶,自無大費周章製造多筆通聯紀錄之必要,足見被告當時確係因受「幸福借貸」之說詞所騙,誤信「幸福借貸」為貸款代辦人員,方依「幸福借貸」指示寄交傳送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
六、目前檢警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詐欺取財犯罪,雷厲風行,詐欺集團在收購人頭帳戶日益困難之情形下,除以高價收購外,以詐騙方式取得者,自屬可能;而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層出不窮,除以電話詐欺民眾匯款之外,利用刊登求職廣告或申辦貸款廣告等手法,引誘民眾上門求助,騙取可以逃避執法人員之追查之行動電話門號、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供渠等使用,亦時有所聞。是以,在金融帳戶遭詐騙集團使用之涉有幫助詐欺罪嫌情形,因有上開受詐騙而交付帳戶金融卡或密碼之可能,基於無罪推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原則,就提供帳戶資料者是否確係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而為幫助詐欺取財,自應從嚴審慎認定;倘提供帳戶資料者有可能係遭詐騙所致,對其幫助犯罪之故意,尚無法確信其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為之,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查「幸福借貸」佯稱係貸款代辦人員,指示被告寄交傳送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之手法,與詐欺集團常用之犯罪手法相同,更有多名民眾受騙,被告僅受有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8頁),僅從事過勞安管理、保全、作業員等工作(見偵卷第41頁反面之偵訊筆錄),未曾因詐欺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則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佐以前述被告與「幸福借貸」之對話內容,可認被告當時確係因受「幸福借貸」之說詞所騙,誤信「幸福借貸」為貸款代辦人員,方依「幸福借貸」指示寄交傳送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是本案對於被告是否能預見其帳戶將來會被詐欺集團使用,已有合理之懷疑,揆諸前述解釋意旨,自難認被告有容任詐騙集團使用上開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工具之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七、綜上所述,檢察官指述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犯行所憑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前開法條及判例意旨之說明,依法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穗蓁
法官戰諭威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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