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1286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鄭朝木 被告 林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參拾玖萬貳仟伍佰零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零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捌拾柒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年12月27日向原告辦理優惠購屋貸款,經原告核准授信額度共新臺幣(下同)836萬元,其實際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利息及違約金均如附表二所示,並約定如有貸款契約第13條各款情事,視為全部到期。然被告僅依約分期攤還本金及至104年8月14日止之利息,即未再依約履行,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依貸款契約第13條第1項第1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原告共8,203,65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原告聲請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獲分配5,269,259元(沖償執行費79,865元、程序費用2,000元、火災保險代墊費用4,914元、計算至
106年7月3日止之利息263,079、55,843元、本金4,863,
558元)後,被告仍積欠原告本金3,340,09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一般房貸(自辦優惠貸款)貸款契約、一般房貸(無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定儲利率指數計息)貸款契約、及本院執行處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為證(本院卷第4至31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對於原告前揭主張均未予爭執,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34,165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廖佳玲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未清償之本金│借款期間│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2,460,926元│自104年1月14日起│自106年7月4日│1.90%│已計算未受償之違約金││││至129年1月1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43,237元,及自10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2│879,166元│自104年1月14日起│自106年7月4日│3.36%│已計算未受償之違約金││││至124年1月1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9,178元,及自106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3,340,092元│││││└───┴──────┴────────┴───────┴────┴──────────┘附表二:(單位:新臺幣)┌───┬──────┬────────┬───────┬────┬──────────┬──────┐│編號│借款本金│借款期間│利息計算期間│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授信額度│├───┼──────┼────────┼───────┼────┼──────────┼──────┤│1│7,324,484元│自104年1月14日起│自104年8月14日│1.90%│自104年9月15日起至│7,460,000元││││至129年1月1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2│879,166元│自104年1月14日起│自104年8月14日│3.36%│自104年9月15日起至│900,000元││││至124年1月14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20%計算││├───┼──────┼────────┼───────┼────┼──────────┼──────┤│合計│8,203,650元│││││8,360,000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