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簡字第6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54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5
年10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壹仟壹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2紙為證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永叁
附表:
┌──┬─────────┬──────┬──────────┐
│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付款人│
├──┼─────────┼──────┼──────────┤
│1│94,800元│95年6月15日│陽信銀行楠梓分行
├──┼─────────┼──────┼──────────┤
│2│136,300元│95年7月13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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