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襄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岡簡字第626號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於民國95
年10月1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柒拾貳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自附表
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各2紙為證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吳永叁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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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票面金額(新臺幣)│提示日│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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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6,036元│95年6月5日│第一銀行路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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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0,000元│95年7月5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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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500元│95年7月20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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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68,604元│95年7月20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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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680元│95年7月31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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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000元│95年7月31日│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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