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53號原告 許瑞雄 訴訟代理人 林許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美雲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美雲在大陸地區之住所或應受送達處所。
二、適足證明兩造係真正結婚之證據資料(舉例:婚禮儀式或宴客筵席之相片,或人證)。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語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