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黃希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黃希岳於民國95年12月2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61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民國125年12月21日止,依法登記在案。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95年12月28日向聲請人借用4,670,000元,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5年12月28日,詎相對人自民國101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3,943,092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巿││北社│保安│339│建│84│全部││││││尾段│││││││└──┴───┴────┴──┴───┴─────┴─┴──────┴───────┴──────┘┌─────────────────────────────────────────────────────────┐│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13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一│二│三│突│││││││積││備考││││││材料及││││出│││││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1839│嘉義巿永│嘉義巿北│住房梯間│50.3│50.3│50.3│16.6││││16│陽台│21│平│全部│││││吉四街20│社尾段保│鋼筋混凝││││7││││7.││.0│方││││││巷9號│ 安小段 33│土造三層││││││││57││5│公│││││││9地號│樓房│││││││││││尺│││└──┴──┴────┴────┴────┴──┴──┴──┴──┴──┴──┴──┴─┴───┴─┴─┴──┴──┘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