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自來水法案件(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鍾世芬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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