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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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專調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專調字第154號
110年度救字第1112號聲請人 林睿駿 相對人漢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士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及聲請訴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有其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又關於原告之勞務提供地,經本院於110年7月13日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内陳報,經原告於110年7月16日收受(見本院卷第19頁之送達證書)後,未據原告陳報,則無證據可認本件勞務提供地在本院轄區。是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有管轄權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石勝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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