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20號上訴人 施明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保險字第20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1,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4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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