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聲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聲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永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1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雖經本院高雄簡
易庭於民國97年4月29日,以96年度雄勞簡字第46號判決聲
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惟該事件經相對人提
出上訴,現由本院民事庭以97年度審勞簡上字第13號審理中
,尚未審結之事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存卷可憑,是以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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