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2,789元,應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1,7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