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3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1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3月27日至同年4月26日前某日犯幫助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39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3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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