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7號

原告 張閔景

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由被告支出之訴訟費數額(下稱訴訟費支出數額)】,並以訴訟費支出數額加計新臺幣16萬元(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之金額)之總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陳報或未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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