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原告 劉豐維劉志鵬

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906,601元(即附表所示原告主張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之利息總額,元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

附表

起始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利息金額

(新臺幣)

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19.71%

752,661元

民國104年9月1日

民國106年10月14日

15%

153,940元

小計

906,601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