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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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22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906,601元(即附表所示原告主張已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之利息總額,元以下4捨5入),應繳裁判費9,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曾怡嘉
附表
起始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利息金額
(新臺幣)
民國96年10月11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19.71%
752,661元
民國104年9月1日
民國106年10月14日
15%
153,940元
小計
906,6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