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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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 黃永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裁定107年度司執字第16072號強制執行事件停止執行,因先入住房屋者是債務人而將該房產拍賣,權益受損最大的卻是與債務人無關的第三人,合情合理的訴願卻被認定無理由而遭駁回,期望循救濟管道撤銷本案執行,保障第三人權益,避免法拍後衍生的問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方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雖聲請停止執行,然並未敘明或提出任何文件或資料證明有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情形,依照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顯然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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