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郭孟軒 上列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梁世貴 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坐落彰化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謄本之他項權利部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債務額比例均應揭示)。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