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1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世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世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世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編號1、2、9、10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3至8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0年3月5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1月)、本院前分別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5月)、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5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4月)、如附表編號9至10所示之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5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計算式:1年5月+1年4月+3月+1年5月=4年5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1、2、9、10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汶潔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20日107年6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1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24、8226、8533、9704、12160號、108年度偵字第30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8號108年度訴字第638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108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38號108年度訴字第638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6日108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編號1至2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3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04號(110.09.04-112.02.03)編號3至7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02號(109.02.04-110.06.03)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1日107年6月2日107年6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54、8226、8533、9704、12160號、108年度偵字第3083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54、8226、8533、9704、12160號、108年度偵字第3083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54、8226、8533、9704、12160號、108年度偵字第308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編號3至7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02號(109.02.04-110.06.03)編號789罪名竊盜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2日107年8月26日108年6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254、8226、8533、9704、12160號、108年度偵字第3083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2599號、108年度偵字第4465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108年度金簡字第35號108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19日108年8月22日108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易字第577號108年度金簡字第35號108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23日108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3至7業經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02號(109.02.04-110.06.03)新竹地檢109年度執緝字第103號(110.06.04-110.09.03)編號9至10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4號(112.02.04-113.07.03)編號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1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新竹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編號9至10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0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4號(112.02.04-1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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