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3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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